受援人:R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援助律师: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 陈虹
案件背景:
R家兄弟姐妹三人,R系长姐,下有R大弟、R小弟两个弟弟。R父已经去世,2019年初,R母重病入院,去世前,告知R其与R父早已经办理了公证遗嘱。R调取公证遗嘱后发现,父母遗愿为将一套遗留房产由R和R小弟二人继承。R和R小弟持公证书先行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
R大弟知晓情况后,情绪激动,多次上门争吵并威胁R,R无奈报警寻求协助。案件遂引导至驻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处理。调解员自行提出了一个方案,并尽力撮合。经过长时间沟通,R因为年纪衰老、心理畏惧等原因,勉强同意了调解方案;R小弟未到场,也不同意调解方案,R小弟的妻子到场,但未取得授权,故仅在调解协议参与栏中签字。
2020年10月,R大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案涉房产为家庭共有,R和R小弟.应共同支付其20%的购房款。R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援助中心指派我事务所陈虹律师为R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经过:
陈虹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安排会见了R,详细了解了案件背景情况后,认为《调解协议》从程序到实体上均有瑕疵。在该案诉前调解程序中,R大弟坚持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陈虹律师依法释明《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指出瑕疵事实。调解过程中,R情绪平复后对R大弟表示了理解并愿意给出适当补偿。但R大弟坚持观点,遂因不能达成一致,调解终止。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的签订、房产的出售等事实情况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调查。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案由、《调解协议》是否生效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经基于公证遗嘱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系R和R小弟二人共有财产;《调解协议》因R小弟未签字认可,其妻子仅在参与栏中签字,故《调解协议》因共有财产人未达成一致而没有生效。最终,判决驳回R大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本案继承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本案R小弟作为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并未参与调解过程并同意调解协议,也未授权他人,《调解协议》的作出存在重大瑕疵。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明晰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配合法院二次调解工作,希望化解纠纷矛盾。但在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承办律师积极应诉,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释法说理,展现了法援律师风采,维护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