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2018年1月,因A公司诉委托人(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A公司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委托人合计支付资金补偿款约850万元(后变更诉请为约970万元)。
9月,上城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委托人支付资金财务成本补偿538万元等。A公司、委托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委托人承担资金财务成本补偿金额为50余万元。委托人对本案终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在证据收集、庭前准备、文书整理、庭审辩论等环节的工作表示认可,并向我事务所赠送锦旗。
后A公司针对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简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案涉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导致施工单位出现人工机械台班增加,土方运输成本上涨,周转资金压力等情形,双方之间就补偿事宜签订了多份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也申请了第三方评估。一审中,争议焦点集中于委托人应付的工程价款、保修金等数额和应否补偿资金财务成本两个方面。就资金财务成本补偿一项,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应付的资金财务成本补偿款合计538万元。
一审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在计算工程实际交付至工程结算期间的补偿时,不应以结算总价为基数,而应以调整后的合同价作为基数,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后,计算补偿费用。最终经核算,二审法院认为委托人应支付的资金财务成本补偿款仅为563158.45元。
A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事务所律师继续接受委托,针对该案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垫资利息是否存在证据、工程款利息是否包含在补偿费用中、是否存在遗漏等情况向省高院提交了答辩意见。省高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再审申请。
承办律师:
(一审代理人)李亚成、盛松涛
(二审、再审代理人)李亚成、祝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