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继吸收民法总则、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以总分结构的体例统括规定了绝大多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行为,故以“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著称。民法典出台不久,最高院陆续公布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等等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发挥实务作用。但是,作为统领民法典其他分编的总则编,自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以来,却一直未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出台,这是民商法律实务的一项遗憾。所幸,这项遗憾将于不久后被消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法典总责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并确定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赶在《解释》生效之前,本文为各位读者先行梳理、归纳、解读了《解释》的重点、亮点内容。
一、内容特色
《解释》分9个部分内容,共39条,列示如下,供各位读者阅读后文时比照、参考。
三 十 九 条 |
一般规定 |
第一条至第三条 |
三个特色 |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四条、第五条 |
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容上突出强调权利保护;
形式上体现小而精的起草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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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
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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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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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
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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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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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
第三十条到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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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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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九条 |
二、各章重点、亮点解读
<一般规定>
1.明确并具化了“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
其他民事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细化规定 >>>> 《民法典》第二到第七编的直接规定 >>>>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编)的规定,依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民法典基本原则的规定
2.规定了“习惯”的定义和适用原则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为习惯。
适用习惯及其内容由主张适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必要时,法院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的禁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胎儿娩出前,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监护>
1.对未成年人遗嘱指定监护的限制
未成年人的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仅一方身故且另一方具有监护能力时,如对监护权产生争议,仍应遵循“父母是最优先的监护人”之原则。
2.事先约定的监护协议的解除与限制
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他人或组织协商确定其在失去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未失去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之前,协议双方均可以请求解除协议,但在该成年人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则不得再要求解除。当然,在法定情形下,监护资格仍然可以被申请撤销。
3.明确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但受托人不因此当然成为监护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细化利害关系人认定范围问题
2.明确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涉诉主体资格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
1.《解释》解释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要法律概念的定义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
1.明确了紧急转委托时紧急情况的认定
委托代理人因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况,为民法典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2.表见代理
《解释》细化规定了构成表见代理的两个条件: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同时还分配了举证责任:前一项举证责任由相对人承担,后一项(不符合条件)的举证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责任>
1.对过当防卫人的保护
正当防卫超过限度,防卫人在过度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支持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侵害人对“防卫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负有证明义务,且仅以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不应支持。
2.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害的行为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进行补偿
<诉讼时效>
1.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原则上自其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日起算,侵害人为法定代理人的,还应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或更换法定代理人之日起算。
2.向代理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等提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附则>
无
三、结语
本次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出台,立足实务,对审判实践有着重大指导意义。本文归纳整理了《解释》的重点、亮点内容,供各位参考,如果有希望更深入学习的读者,还应阅读《解释》全文,全面了解有关知识。
但同时,笔者认为应强调的是,总则作为总纲性质的章节,其内容更偏向于民法中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念等。在我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应用场景下,更要注意其他分编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
浙禾律 李子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