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全书里的婚姻家庭编,你了解多少呢?
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大到生老病死,小到衣食住行,这部法典均有所涉及,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更是因为与我们老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而受到广泛关注,频频登上热搜。
本期,小律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七大亮点知识。
(图片来源于百度)
亮点一:设置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很多人一看到这条,第一反应就是“以后离婚更难了”。
正如条文所述,夫妻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需提前30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应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协议离婚最快31天,最慢60天。期间,若有一方反悔不愿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中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是为让双方约束情感、理性思考,更加慎重、冷静、客观地行使离婚权利,以减少冲动离婚,维护社会稳定。
当然,随着离婚成本的提高,小律推测,为尽快摆脱失败的婚姻,更多夫妻会倾向于直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不堪忍受的婚姻。
亮点二:限制婚内“挥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如何理解上述“挥霍”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若夫妻一方因赌博,输掉了家庭半年收入,便属于挥霍行为。
一方因不堪忍受另一方挥霍行为,可提出离婚。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可向法院申请婚内财产分割,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一方,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
亮点三: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如何确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考量因素:
①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是否事后“追认”;
②是否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通常情况下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举个简单的例子,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亮点四:增加法定离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一项法定离婚事由,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规定的时间计算节点为“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分居满一年为法定的判决离婚事由。
对于社会上存在“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就自动离婚了”的传言,这里小律就要辟谣了,即使是符合法定离婚事由,仍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才能正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因此,该传言是错误的,大家切勿再谣传。
亮点五:对家庭有付出方的离婚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若一方存在出轨、家暴、虐待等情形,离婚时法院将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中国传统的内外分工模式,造成照顾孩子、照料老人的一方缺乏社会价值认同感,无论经济上还是精神上也更容易让其成为弱势方。该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生活有付出一方予以肯定,通过对其进行财产分配上的照顾,来推动实质上的公平。
亮点六:创设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是此次民法典新创设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居住权可能用于解决婚姻家事领域中的以下问题:
(1)若双方因婚前房产加名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使另一方获得安全感。
(2)有房老人可与他人签订“以房养老”协议,保留房产的居住权直到去世。
(3)离婚时,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使暂时经济困难的一方或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房可居。
亮点七:隐瞒重大疾病属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再属于直接认定婚姻无效的事由,该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但若一方结婚登记前隐瞒存在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可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