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一些社会热点刑事案件或话题充满了兴趣。各行各业人士,无论是否接受过正规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也无论是否对相关证据、事实拥有独立且完备的筛选能力与判断能力,都或多或少的有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看法,分享自己的观点的热情。虽然,民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亦有助于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让法律贴近实践,但刑法作为国之重器,是最严厉也是最残酷的法律,如果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仅出于情感的诉求(有时甚至是显摆等个人心理需要),那即使从普法的角度考虑,也是非常失败的。司法机关过度在意舆论压力(甚至是被人为地刻意诱导的舆论),将使得刑法失去其应有的谦抑性和法定性,从本应是规方定圆、不委不苟的量尺,变成可揉可捏、此方彼圆的橡皮泥。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在适用刑法时不能谦抑自省,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方向努力,反而是在证据存在瑕疵,事实尚未清晰时,采取引导舆论协助的方式,则未免又有污染水流与污染水源之思。
议其现状,笔者虽不赞成“精英立法”之说,完全排斥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法律案件的讨论与参与,但同样也认为,在尊重群众意见与观点的宏观正确上,完全放任群众对刑事案件的恣意与误读,亦对法治社会之建设有弊无利。譬如由于现今媒体平台的发达,一些具有争议性、复杂性、故事性的案件被曝光后,非常容易的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与关注。而观察整理其最为活跃的几种观点与倾向之后,部分网友自己也发出了“网民断案,死刑起步”的感慨。民间有高人,却往往大隐隐于市,即使有时发出了有识之声,也淹没于滚滚洪流之中。而对于大部分参与案件宣传、讨论、分析、比喻、拟人、排比、夸张、类推、换位的群众而言,最具有热度的评议内容当不是专业的分析与严谨的判断,而是最大胆的“猜测”和最果敢的“量刑”。
<小律观点>
虽然笔者对当前网络群众在一些案件中发出的不理性的声音存在忧虑,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对司法公开透明、群众参与监督的反对。笔者更为希望的是,作为本身信息接触不全面、术业未必然专攻的网络大众,在参与热点的刑事案件话题的讨论时,自身应抱有谨慎的态度,也要意识到刑法的局限性。
<谨慎>
如果我们不是案件的参与人或承办人,我们很难对一个具体案件的真正事实和全部证据有所了解,此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尚不明确的案情部分不轻易发表观点。过于急切与轻率的表达和相当然式的猜测反映的只是表达者渴望被认同、关注的心理,而严谨与慎重才是对法律问题评判时应有的态度。
<刑法的局限性>
法律并不能管控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是法治高度健全的社会也有法外空间的存在,这是法律局限性的体现。而对于刑法来说,由于其严厉性与残酷性,其适用范围应表现的更加谦抑,这其实是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属性。然而,即使是有着充分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也常常会忽略了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将不应由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刑事法律视角评价。对于可能并没有基础法律概念和教育的网络大众来说,在其主观上已经有“这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印象时,再要求其意识到刑法之外可能存在更适合调整本次事件的规则就显得更为困难了。更重要的事,在传统的思想观念里,局限性似乎并不是个褒义的词汇,相对于承认刑法谦抑的法律属性,网络群众亦更愿意相信我国的刑法是完美的解决一切争议的手段。固有的观念并不能被轻易改变,有赖于长期且持续的普法教育,但对于个案、个人而言,能认识到刑法有其适用的空间限制,有谦抑的法律属性,那可能会得出更有价值的判断。
<小律结语>
信息时代的到来,缩短了空间的距离。千里之外的杀人、强奸、纵火案,顷刻便可能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然而,或许正因为网络发展得太快,信息交流过于频繁,本因是生死之大事,对于我们来说却显得过于疏离。似乎我们随手点击、转发、评论的不再是文明社会最严重的危害行为——犯罪,我们“断案”“量刑”的也不是一个人的自由与生命,而只是一场普通的小程序“投票”。遑论由于目前国家法治建设虽然不断推进,但部分刑事案件在细节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之处。在互联网的作用下,有时司法程序上的违法,实体上的轻慢将被网络放大,在网络群众有懂法、知法之需要,却尚无成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经验的情况下,法律实践与法律理想的背离也容易导致群众“轻言生死、笑看法律”。
社会前进的过程中,阵痛有时亦是良药。网络的发展不可逆转,通过网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接触刑法教育,了解刑事案件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笔者亦希望每一位法律人都能对法律抱有信仰,即使外部环境尚不能达到理想的司法状态,也至少对法律持有最基本的尊重。而对于包括网络群众的千家万户的普通人民而言,相比于远在天边,近在爪机前的轰轰烈烈的大瓜大案,还是眼前人、身边事最是弥足珍贵。
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李子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