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专题的最后一篇,笔者与大家聊聊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头一尾”——让合同有效与让合同对违约方有约束力。
效力
合同是法律文件,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辛辛苦苦、满怀希望地订立了一份自以为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合同,最后却因为没有法律效力而变成一纸空文,这必不是合同的订立者希望看到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就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如简而言之,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有三点尤应注意。
一要看“人”,无论签订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看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员是否有权或得到授权。主体是法人的,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授权代表是否有完整的授权手续?主体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亲自签订或是委托他人代为签订?这些问题都要注意。
二看“内容”,合同条款是合同主体各方的意思表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管如此,合同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比如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签订所谓的“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甚至装模作样去法院起诉的,不但签订的“合同”无效,还可能因虚假诉讼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三要注意“登记、备案”,有些合同,尤其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合同,签订后还必须要到法定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又如房产、车辆、设备等财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要按照规定到房管部门、车管所、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办理登记,否则或不生效、或欠缺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就很难得以实现。
约束
前篇我们说到“先小人,后君子”,要把丑话说在前头。订立合同千万别忘了这一点。一份完整的合同,如果没有约束条款,就成了不防“小人”的君子协议,很难得到全面执行。“违约条款”如何约定,也是一个技术活。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漫天要价,也不能放一个不痛不痒、可有可无的条款草草了事。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中规定了与“违约责任”有关的条款,就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来说,合同的内容不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不同。比如“买卖合同”,如果买方没有按期付款,卖方则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买方除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而违约金的标准如何约定,也大有学问可言。违约金额不能约定的太高,否则法律不会予以支持,也不能太低,否则无法约束合同当事人。原则上,要能覆盖守约方损失并能够达到制约违约方的目的。遗憾的是,实践当中,我们看到众多合同对于违约条款的规定都往往是一笔带过,不具有实操性。
小律建议
签订合同是为了交易行为而服务,但订立合同本身却是一件十分严谨且复杂的法律事务。“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律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让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把把关,不可粗浅待之,以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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