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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订立合同的正确姿势(三)

发布日期:2020-03-09

在本专题的最后一篇,笔者与大家聊聊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头一尾”——让合同有效与让合同对违约方有约束力。

效力

合同是法律文件,我们在订立合同时,格外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辛辛苦苦、满怀希望地订立了一份自以为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合同,最后却因为没有法律效力而变成一纸空文这必不是合同的订立者希望看到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就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言之,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有三点尤应注意。

一要看“人”,无论签订主体“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员是否有权或得到授权。主体是法人的,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授权代表是否有完整的授权手续?主体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亲自签订或是委托他人代为签订?这些问题都要注意。

二看“内容”,合同条款是合同主体各方的意思表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管如此,合同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比如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签订所谓的“合同”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甚至装模作样去法院起诉的,不但签订的“合同”无效,还可能因虚假诉讼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三要注意“登记、备案”,有些合同尤其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合同签订后还必须要到法定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又如房产、车辆、设备等财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要按照规定到房管部门、车管所、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办理登记,否则或不生效、或欠缺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就很难得以实现

约束

前篇我们说到“先小人,后君子”,要把丑话说在前头。订立合同千万别忘了这一点。一份完整的合同,如果没有约束条款,就成了不防“小人”的君子协议,很难得到全面执行。“违约条款”如何约定,也是一个技术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漫天要价,也不能放一个不痛不痒、可有可无的条款草草了事。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中规定了与“违约责任”有关的条款,就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来说,合同的内容不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不同。比如“买卖合同”,如果买方没有按期付款,卖则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如果卖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方除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而违约金的标准如何约定也大有学问可言。违约金额不能约定的太高,否则法律不会予以支持,也不能太低,否则无法约束合同当事人。原则上,覆盖守约方损失并能够达到制约违约方的目的。遗憾的是,实践当中,我们看到众多合同对于违约条款的规定都往往是一笔带过,不具有操性。

小律建议

签订合同是为了交易行为而服务但订立合同本身却是一件十分严谨且复杂的法律事务。“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律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让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把把关,不可粗浅待之,以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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