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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订立合同的正确姿势(二)

发布日期:2020-02-23

上篇当中,笔者谈到,企业经营者应该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意识。那么接下来,笔者再详细谈谈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者说我们要如何才能订立出一份内容清晰、具有操作性的合同?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减少纠纷并有效地完成交易事项。那么在订立合同时,最应该考虑的是,合同条款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特别是关于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诸如合同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交易的具体内容或事项,涉及的数量、价款,应该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完成各方的义务,如果一方不能完成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一旦产生纠纷如何解决等条款,更是订立合同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要引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然,签订合同的各方在商订合同时,还应该根据具体的交易类型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细节,做到有的放矢。我国《合同法》第九章到第二十三章当中共罗列了15不同类型的合同,具体的条款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这足以成为大家订立合同的参考。

市场经济时代,“买卖合同”无疑是最常见的合同形式,而这类合同肯定少不了交货数量、货物单价及总价款、交货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质量要求等重要内容,否则买卖就难以做成。当然,买卖标的不同,各方需要约定的具体条款,也应不同。常规商品与特制的商品,要求必然不一样;生鲜食品与不易腐败的物品,也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尤其是民间借贷十分普遍的今天。单位或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一般都是由金融机构提供专门的合同文本,自无须多言。但民间借款,特别是个人之间的借款,笔者不时发现,借贷双方要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么一张纸条当中“一言以蔽之”,十分简陋“借款合同”如果少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约定,就显得毫无意义,无法获得履行了。

还有 “租赁合同”,大家肯定不陌生。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十分常见。笔者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承租人来讲,签订一份书面的租赁合同尤为必要。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一般情况而言,租赁关系当中,出租人本身占有一定的优势,如果不通过租赁合同进行约定,承租人被随时“扫地出门”的风险就会加大。当然,不以合同进行约束,出租人也可能面临着承租人不打招呼、随时走人的尴尬局面。为了保护各方利益,租赁合同对租赁期、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显然必不可少。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几类合同之外,像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也是比较常见的。而实际生活中,交易的过程比法定的内容复杂的多,这就要求各方要结合实际交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订立一份切实可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