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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订立合同的正确姿势(一)

发布日期:2020-02-23

我们中国人有一句俗话叫“口说无凭”,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可见,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无论是为了减少纠纷,还是为了能够安全获利,书面合同都极其重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该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意识。

可平时在执业过程当中,笔者还是会碰到很多朋友,特别是中小企业主,没有把订立书面合同当作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要事看待。往往等到纠纷出现之后,才“凭记忆、找感觉”地去陈述交易过程,或捶胸顿足,或气愤填膺,指责对方背信弃义、坑蒙拐骗,让人深表同情却又爱莫能助。

当前我们的社会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不再停留在过去那种农耕时代的“熟人社会”,很多交易行为甚至都是在网上完成。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相信自己能够诚实守信,固然没有问题,但不能寄希望每一个交易对象都是“君子”,我们更多地要做好与“小人”打交道的准备。“先小人,后君子”,把“丑话”全部写在纸面上,订立一份切实可行的书面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

 

不订立书面合同不行,但在订立书面合同时,把自己的权利写得滴水不漏,对方的权利一字不提,也不可取。大家可能都有注意到,一般合同的引言部分都有一句话,“双方基于平等互利订立本合同”。

那么这里的“平等互利”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一句可有可无的空话呢?当然不是!根据1999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合同各方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换句话说,订立合同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是为了更加安全有效地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应当顾及双方,而不是自说自话,只要权利不要义务。我们经常会遇到,订立合同时,交易一方倚仗优势地位,将本应该自己承担的义务强加给对方,这样很难达成一致同意的合同条款。即使合同勉强订立了,也很可能因为“格式条款”而无效,从而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